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《遼寧省消防條例》《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《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醫療機構應落實以下消防安全職責:
一、落實單位主體責任
1.依法辦理消防審批手續。
2.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,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確定各級、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,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。
3.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消防管理檔案,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,設置防火標志,實行嚴格管理。
4.消防控制室應落實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,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。
5.從事電焊、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,持證上崗作業,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。
二、強化消防安全管理
6.開展防火巡查,及時消除火災隱患。住院區及門診區白天至少開展2次巡查,住院區及急診區夜間至少開展2次巡查,其他場所每日至少開展1次巡查。
7.開展防火檢查,每月至少組織1次。
8.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的暢通,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設施完好。
三、維護保養設施設備
9.落實消防設施、器材的維護和保養制度,確保其時刻處于準工作狀態。
10.對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,確保系統功能完好有效。
11.按規定對電器產品、燃氣用具的線路、管路定期進行維護保養、檢測。
12.使用燃氣的部位設置相應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,排油煙裝置定期清洗,排油煙道至少每兩個月清洗1次,燃氣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換1次膠管。
四、開展消防培訓演練
13.消防安全責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、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、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等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,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安全培訓,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;每季度應組織工程人員、每半年組織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開展1次培訓。
14.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,定期組織演練,并結合演練效果,不斷修訂完善預案。火災高危單位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演練,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,其他單位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。
15.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,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,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并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,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。
五、防控火災突出風險
16.行動不能自理或行動不便患者的病房設置在4層以下樓層,超過2層的病房內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面罩、應急照明設備、輔助逃生設施及使用說明。
17.嚴格進行場所內動火作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。
18.建筑構件、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、裝飾嚴格使用不燃、難燃材料,使用金屬夾芯板材時,其芯材必須為A級不燃材料。
19.加強外來人員作業活動管控,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職責,包括局部改造、裝修裝飾、檢維修作業等。
20.加強常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使用和儲存管理,包括丁烷氣罐、罐裝噴霧劑、油漆及稀釋劑、汽油酒精、聚氨酯發泡劑等。
21.加強廚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部位管理,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,其頂棚、墻面、地面均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。
22.加強燃油、燃氣設備及其供油、供氣管道的維護,燃料管道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均應設置手動和自動切斷裝置。
本文未盡規定,還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,落實好消防安全主體責任。
醫療機構消防安全負面清單
01.嚴禁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。
02.嚴禁在門窗違規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。
03.嚴禁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、遮擋消防設施、器材,破壞防火分隔,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。
04.嚴禁占用防火間距、消防車道、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。
05.嚴禁違規在藥品庫房內設置休息室、辦公室,其值班室夜間不應留人住宿;病房樓內的公共部位不應放置床位和留置過夜。
06.嚴禁在電纜井、管道井等豎井內堆放雜物。
07.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、超負荷用電。
08.嚴禁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在場所內停放、充電。
09.嚴禁違規動火作業。
10.嚴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擅離職守。
11.嚴禁在地下室、半地下室、高層建筑內使用、存儲瓶裝液化石油氣,敞開式食品加工區嚴禁使用可燃氣體、液體燃料。